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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款養情婦 算贈與不算「交易」
2015-10-03 聯合報
記者林志函
彰化縣芬園鄉農會職員黃敬堯,分廿二次把A來的七百廿七萬元公款匯給在酒店認識的張姓女子,農會提告訴請撤銷黃無償贈與張女的行為;張女堅稱這些錢不是贈與,而是她用身體性服務換來的,但最高法院不採信,判決撤銷無償贈與,張女要還錢給黃,全案定讞。
黃敬堯四年前在彰化縣芬園鄉農會辦貸款、放款業務,他利用更正錯帳機會,將農會資金三千零卅八萬元轉入自己帳戶,砸錢在酒店認識的張姓女子身上;黃日前被依違反農業金融法判刑八年定讞。
芬園鄉農會打民事官司指控,黃敬堯二○○二年四月三日起陸續匯錢給張姓女子廿二次,半年內送張女七百廿七萬元,此舉有害農會債權。農會訴請法院撤銷贈與行為,並請求張女還錢給黃,農會日後才能向黃討錢。
黃敬堯反駁說,張姓女子用不實說詞騙他錢,例如經濟困頓、父親開刀、母親罹癌、創業需資金等,他也控告張女詐欺。張女則說,她在汽車旅館認識黃後接受包養,黃的匯款是她用身體(性服務)、時間換取的對價,並非無償贈與,錢也因日常支出花光光。
一、二審法院查出,黃敬堯向張姓女子自稱「員外」,他A走三千零卅八萬元公款後,花三百五十萬元找黑道處理與張女前男友的糾紛,另買五百萬元名車代步,揮霍非法取得的資金。
合議庭認為,黃敬堯有誇大炫耀的異常心態,因為貪圖女色,而對張姓女子一擲千金;法官認定黃可能贈送張女這麼一大筆錢,判決撤銷無償贈與、張女還錢給黃,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來源: http://udn.com/news/story/7321/1226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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