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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手法高超「省電一哥」,差點矇過台電檢查人員!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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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4 00:30:11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手法高超「省電一哥」,差點矇過台電檢查人員!

  竊電老手楊嫌用新手法,將大頭針穿入電線間增一迴路,減少流入電表電量,台電稽查員肉眼難辨,大肆攬客大揩台電的油,但19日仍被警方識破逮捕,並起出台電管制封印材料,不排除是從台電內部流出。台中縣刑警大隊偵三隊與台電人員今年4月起到台中市南屯區商家、台中縣谷關溫泉業者查緝竊電用戶,發現用電量與電費明顯不符,電表外封印正常,拆開電表瞧了又瞧找不出原因,才看到正負極兩側進出電線被用絕緣膠帶纏在一起很可疑。

  台電人員仔細拆開膠帶,赫然發現兩條電線間插了磨細的大頭針,等於增加了一個迴路變成雙迴路,減少電流通過電表流量。稽查員拆開膠布、拉開電線,細小大頭針瞬間脫落,電流恢復正常,難怪不易被察覺,台電與警方已組成專案小組偵辦。警方查出楊嫌(42歲)3年前開始在中部以「省電裝置」名義招攬客戶,電子遊藝場、溫泉業者等用電量大的商家以買斷(8000至1萬元)、月付(5000元)、拆帳(以節省電費拆帳,最高獲利5成)方式,成楊嫌客戶。

  19日,警方到楊嫌新竹市住處將他逮捕,起出電表封印鎖、鉛、銅線、封印工具等台電管制品。警方研判楊嫌竊電10餘年未被查獲,獲利可能上千萬,今年3月還開起有女陪侍KTV,廣為結識公司行號老闆,推銷「省電裝置」。警方將透過查扣帳冊等資料全面清查,昨依違反電業法竊盜罪將他移送。

法律評析

  電能在法律上的定義到底是動產或不動產?立法者為了解決這困擾,因此在刑法第323條規定:「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已明訂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為動產  

  而楊姓嫌犯竊電的行為,觸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而依特別法電業法第106條第3款的規定:「損壞或改變電度表、無效電力計、其他計電器之構造,或以其他方法使其失效不準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電力公司事後還可以依據電業法第72條對竊電住戶停止供電,等其不再竊電為止才恢復用電。還可以依據電業法第73條第1項:「電業對於用戶或非用戶竊電電費之追償,得依其所裝置之用電設備,分別性質及其瓦特數或馬力數,按電業之供電時間及電價,計算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之電費。」  

  竊電須追償費用的細節金額部分,須參考處理竊電規則第6條而計算之。
  
  而警方識破逮捕,並起出台電管制封印材料,不排除是從台電內部流出。若有台電內部員工內神通外鬼提供方便楊姓嫌犯竊電的膠布與手法,則警方將來發現後,可以依據刑法第320條或電業法第106條的幫助犯,將其繩之以法。

來源:天秤座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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