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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翻修 規範網路播送
2016-01-14 經濟日報
記者林安妮/台北報導
著作權法大翻修,因應數位匯流時代來臨,新法將明確OTT(Over The Top,指透過網路提供服務)業者同步傳輸行為屬於「公開播送」;非同步、隨選則屬「公開傳輸」,但不論是公開播送還是公開傳輸,內容都必須取得著作權人授權。
此外,本次修法,也大幅縮限「非營利活動」合理使用規定,例如針對一般民眾開設的遠距教學課程,即便是非營利性,也須向著作權人支付使用報酬;此外,只要是經常性活動,如阿公阿嬤每天固定在公園跳土風舞使用的音樂伴唱帶,也需取得法定授權。
經濟部智慧局昨(13)日公布著作權法大翻修內容,本次檢討條文超過一半,堪稱1998年來最大幅度修正。本次修正重點除了因應數位匯流時代來臨,明確著作權界線外,也縮限合理使用範圍。本次修正將在3月報送行政院核定,再送立法院。
智慧局長王美花表示,在數位匯流時代,包括中華電信MOD等OTT業者,都是透過網路傳輸內容,本次修法明確,只要是同步傳輸,例如與廣播電台同步播送節目,就是公開播送;若是非同步,屬於隨選式內容,則屬於公開傳輸。
著作權法大翻修 圖/經濟日報提供
來源: http://udn.com/news/story/7321/14408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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