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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主義.共同訴訟
當事人主義
當事人主義屬於上位概念,又分為當事人進行主義、辯論主義與處分權主義。
1.當事人進行主義
職權主義是由法院依據本身職權之發動,依職權進行審判,不受當事人意思決定之影響;而當事人主義是由當事人主導訴訟程序,在過程中原則不許公權力的介入,亦即全部訴訟程序之進行或終止完全交由當事人決定。
2.辯論主義
辯論主義係指證據之蒐集或提出均由當事人提出之主義,亦即在事實關係之證明上,屬於當事人之權能與責任,非經任何一造當事人主張之事實,不得採為判決之基礎,為認定係爭事實所需之證據資料,原則上應由當事人所提之證據為限,並且當事人不爭執之事實無庸舉證,法院應採為判決之基礎。
3.處分權主義
處分主義,係將審理對象及其範圍由當事人決定處分,承認當事人對訴訟對象有處分權。
共同訴訟
共同訴訟乃為一訴訟事件,原告或被告為多數,或兩造都是多數之情形。目的在於使訴訟統一進行並避免裁判衝突,以達到訴訟經濟原則。
◎ 共同訴訟之要件
主觀之要件:
1.權利義務為其所共同者
2.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本於同一之事實上及法律上原因者
3.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係同種類而本於事實上及法律上同種類之原因者
客觀之要件:
1.數訴須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
2.數訴法律無禁止合併之規定
3.受訴法院對數訴有管轄權
◎ 共同訴訟之種類
(一)普通共同訴訟
普通共同訴訟法院得命分別辯論,分別裁判且裁判內容得不一致又數人中一人之行為,無論有利或不利,除另有規定外,不及於他共同訴訟人。
(二)必要共同訴訟又可分為固有之必要共同訴訟及類似之必要共同訴訟
固有之必要共同訴訟乃訴訟標的之權利或法律關係,必須數人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且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
類似之必要共同訴訟乃訴訟由數人分別起訴,雖不生當事人適格,若共同起訴,必須為相同判決,如分別起訴法院判決,其效力及於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
資料來源: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8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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