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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汽車未過戶法律問題: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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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6-19 11:08:41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汽車未過戶法律問題:

民眾賣車時,要記得辦理過戶,以免像彰化縣陳姓及徐姓車主,分別以8000元及5萬元賣掉舊車,事後卻要為買受人負擔8萬元及10萬元補繳稅費及違規罰款,差點被強制執行,經打民事官司才討回公道。

彰化監理站指出,陳姓及徐姓車主在賣車後,都以為車子賣掉了,未到監理站驗車,牌照即會被自動註銷,沒想到買受人仍然掛著原車牌,四處違規行駛,且儘管陸續收到收到牌照稅、燃料費催繳通知,及大堆違規罰單,仍不以為意,甚至未向法院聲明異議。

他們直到收到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積欠8萬元及10萬元稅費、交通違規及遲延罰款後,才知道事態嚴重。
他們只得打官司爭取公道,分別向彰化地院提起確認汽車所有權及請求汽車過戶之訴,幸好他們保有當年賣車時的車輛讓渡書或汽車買賣合約書等證物,獲得法官採信,判決強制陳姓及徐姓買受人將汽車辦理過戶,並負擔相關稅費及罰款。

彰化監理站站長高寶表示,類似陳姓及徐姓車主的案例甚多,多年前也有車主將廢棄車輛賣給解體廠,卻遭拼裝違規行駛,延伸出積欠上百萬元稅金及違規罰款,甚至因未簽訂車輛買賣契約書,造成後續求償無門,吃了大虧。

高東寶提醒民眾,車輛出售時,應有讓渡證明並至監理站辦理過戶登記,才能避免車輛被別人使用,衍生後續違規、稅費仍向原車主催收的問題發生。
高東寶指出,如車輛如不使用,一定要將車牌及行照繳回監理站辦理停駛、繳銷或報廢登記,牌照稅及燃料費才會停止課徵,報廢的車體,應交由環保回收單位回收,取得回收證明,避免車體遭拼裝違規行駛,以確保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http://blog.xuite.net/seeder999/b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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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6-19 18:37:30 |只看該作者



函號】:財政部83/12/10台財稅第831625627號函
【法條】:使用牌照稅法第3條
【要旨】:轉售車輛未辦過戶以違章使用之新所有人為處罰對象
【內容】:主旨:××股份有限公司將車輛轉售他人,未依規定辦理過戶手續,新所有人(使用人)逾期使用違章被查獲,應以新所有人為處罰對象。
說明:
二、依使用牌照稅法第三條規定,交通工具之所有人或使用人均為使用牌照稅之納稅義務人。本案××股份有限公司將車輛轉售他人,雖未依規定辦理過戶手續,惟該車輛既經查明係新所有人逾期使用被查獲,依上開規定應以新所有人(即使用人)為處罰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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