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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班兵墜樓怕被誤認自殺 連長謊報遭移送不起訴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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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6-20 10:30:50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班兵墜樓怕被誤認自殺 連長謊報遭移送不起訴


基隆某營區吳姓連長去年8月間,得知待命班邱姓一等兵演練時從2樓墜落受傷,擔心邱被誤認成是自殺,竟向上級謊報邱「集合時受傷」,事後被邱的家屬投訴才曝光;吳被憲兵隊依偽造文書移送法辦,檢方認定構成要件不符,不予起訴。

檢方調查,30歲吳姓連長當天休假不在營區,連上待命班實施狀況演練,邱姓一等兵扮演滲透人員,尋找地方躲藏時不慎從2樓跌落,轉至三軍總醫院治療。吳事後以LINE傳訊向少校丁姓營長謊稱「邱是集合才跌倒」,丁姓營長逐層通報後,製成狀況回報單在醫院向家屬說明。

但邱的家人認為不單純向營區投訴,丁姓營長查證才發現吳姓連長謊報,重新調查邱的受傷原因後,吳被依偽造文書罪嫌送辦。 吳男否認偽造文書,辯稱擔心班兵受傷,會被誤解成他想自殺,或是不正常原因受傷,才向營長報告說,邱是在集合時不慎跌落。

邱則說,當天擔任滲透人員,其他同袍負責追捕他,為了找地方躲藏才不慎掉下去,不知道連長為何這樣回報,他還強調在營區內生活很正常,並沒有受到虐待。

基隆地檢署偵結,認定吳的行為僅屬回報不實,與刑法上公務員登載不實的構成要件不符,加上沒有積極證據,予以不起訴。

  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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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難想像這麼容易戳破的謊言竟然由連長口中說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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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正義世間有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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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6-20 10:58:32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雲想 於 2017-6-20 19:41 編輯

按刑法第二百十四條所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須一經他人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予以登載,而其登載之內容又屬不實之事項,始足構成。若其所為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尚須為實質之審查以判斷其真實與否,始得為一定之記載者,即非本罪所稱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自無成立刑法第二百十四條罪責之可能。

如據→行為→有無關係→結果=考慮條件因果關係是否成立?→士兵直接死亡造成原因→外力介入〈有因果關係,謀殺或加工自殺〉或非外力介入〈自為,不慎意外死亡〉
即士兵死亡原因,是否遭受到不法侵害所致?
士兵如果是遭受不法侵害所致,連長因而隱匿事實欺上瞞下,即謂有不法性、侵害性、有責性等構成要件。反之,連長雖通報不實,但應屬行政疏失可究責範圍,故士兵之死亡,其直接原因乃意外所致,且是個人自為,而無外力加害所導致,如與不法性相繩尚屬有間過於嚴苛〈請自參刑法謙抑原則〉,故難謂刑法第二百十四條所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可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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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6-20 19:58:49 |只看該作者
本案參照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
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裁判字號:
52年台上字第1300號
案由摘要:
恐嚇
裁判日期:
民國 52 年 07 月 04 日
資料來源: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155 條  ( 34.12.26 )
要旨:
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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