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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鹹豬手看招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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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6-29 05:45:16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本帖最後由 雲想 於 2017-6-29 05:47 編輯



鹹豬手看招

案例:

小明為某大銀行分行經理,小美則為該分行之新進行員,由於長相甜美,深受男同事及顧客喜愛,小明因礙於上司及下屬之身分,不敢對小美示愛,卻利用身為上司之機會,屢屢以指導工作為由約小美至辦公室單獨談話,並常以「妳長得好可口」、「你身材好棒」或搭肩之方式碰觸小美,小美一開始不以為意,但後來小明逾越了該有之分際,除了上開言論外,更大膽地多次輕拍小美臀部,小美決定不再隱忍,試問:小美在法律上有何權利可以主張?



其實,看了這個案例,相信大家已經可以知道,今天想要跟大家分享有關「性騷擾」之議題。



所謂性騷擾,

依據94年2月5日制訂公布之性騷擾防治法第條規定:「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依據這個規定可知,性騷擾簡單來說,是尚未達到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程度的行為,但已經造成被害人的不舒服或不愉快,為了避免無法可罰的漏洞,因此立法機關制訂了性騷擾防治法來規範。

在這個案例中,小明對小美之行為,很明顯是以不當之歧視言行,或以他法(肢體碰觸),造成小美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已符合性騷擾行為。

而性騷擾行為,會受到法律如何的處罰呢?

在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規定:「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21條規定:「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者,得加重科處罰鍰至二分之一。」、

第25條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因此,小明的性騷擾言語及行為,將會受到行政處罰,同時,如果小美提出告訴,小明還需負擔刑事責任,可謂得不償失啊!





資料來源:http://lawyerleejack.pixnet.net/blog/post/41822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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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6-29 09:49:19 |只看該作者


小明的性騷擾言語及行為,將會受到行政處罰,同時,如果小美提出告訴,小明還需負擔刑事責任,可謂得不償失啊!



對於相對人小美亦可另就小明之不當行為,提出民事侵權損害賠償,惟如須委任律師提出民事告訴者,須考量這律師費六~八萬不等,而小美擬求償金額與律師費還是必須衡量,
二者是否等值?但如果捨棄這功利主義,志在追求實質正義,誠如-愛略特-所云:「法律是為了保護無辜而製定的。」
偷得浮生半日閒,持竿垂釣樂逍遙,遠離俗世避紅塵,淡泊名利心自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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