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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何謂刑法之罪刑法定主義?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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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6-29 05:18:48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本帖最後由 雲想 於 2017-6-29 05:23 編輯




何謂刑法之罪刑法定主義?


一、談到刑法的基本觀念,經常會談到一個名詞,那就是「罪刑法定主義」。所謂「罪刑法定主義」,是指不管犯罪與刑罰,一概需要法律上的明文規定;如果法律上沒有明文的處罰規定,則任何行為都不得論罪科刑。因此,既然現行法律沒有「第一次約會的時候就要坦白交代自己的精神狀態」的處罰規定,那麼,「沒有坦白交代的」就要受罰的說法,當然就是不成立的。

二、「罪刑法定主義」的宗旨是在於貫徹憲政分權的理論,不但防止政府專橫,也保障人民的權利自由。

三‧現行刑法第一條也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四、如何詮釋「罪刑法定主義」的精義?過去,學者普遍簡單扼要的解釋為「保護被告」,因為被告和一般人一樣,都有基本的人權;今天,為增益人民之福祉與適應社會之思潮,學者普遍解釋為「保護社會」。也就是說,今天的學者們普遍認為「罪刑法定主義」是以「保護社會」為主,「保護被告」為輔,無形之中使個人與國家的關係由對立趨於調和,顯然更具正面積極的意味。

五、還有一點必須特別強調的是,「罪刑法定主義」既著重「行為時之法律」,也就自然包含了「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


(一)、刑法第一條(罪刑法定之原則)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

(二)、刑法第二條(從舊從輕主義)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三)、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



資料來源:http://www.moj.gov.tw/ct.asp?xIt ... de=30937&mp=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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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6-29 09:17:38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雲想 於 2017-6-29 09:25 編輯




【閱讀延伸】

我國刑法分為「總則」與「分則」兩部分。總則為明定刑罰法典上認為犯罪處刑之一般原理原則,分則則為明定刑罰法典上認為各個犯罪構成之要件,及處罰之準則。
 刑法分則的分類,近代研究刑法學者多主張採三分法,也就是:
1. 「侵害國家法益之罪」--如「內亂罪」、「外患罪」、「妨害國交罪」、「瀆職罪」、「妨害公務罪」、「妨害投票罪」、「妨害秩序罪」、「脫逃罪」、「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

2. 「侵害社會法益之罪」--如「公共危險罪」、「偽造貨幣罪」、「變造有價證券罪」、「偽造度量衡罪」、「偽造文書印文罪」、「妨害風化罪」、「妨害婚姻及家庭罪」、「褻瀆祀典及侵害墳墓屍體罪」、「妨害農工商罪」、「鴉片罪」、「賭博罪」等。

3. 「侵害個人法益之罪」--如「殺人罪」、「傷害罪」、「墮胎罪」、「遺棄罪」、「妨害自由罪」、「妨害名譽及信用罪」、「妨害祕密罪」、「竊盜罪」、「搶奪強盜及海盜罪」、「侵占罪」、「詐欺背信及重利罪」、「恐嚇及擄人勒贖罪」、「贓物罪」、「毀棄損壞罪」等。

「竊盜罪」、「強盜罪」及「搶奪罪」三者雖然都是侵害他人財產上的犯罪,但其犯罪行為各不相同。在別人不知道的狀況下竊取他人財物是「竊盜」;以強暴或脅迫手段致他人不能抗拒而劫取他人財物者,是「強盜」;趁他人不備而奪取他人財物則是「搶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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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於本國刑法目前法條共計有363條,第1條至99條稱總則或刑總,為法官審判被告所引用量刑裁處判決刑罰依據。

二、第100條至363條稱分則或刑分,為檢察官對於被告所引用起訴適用法條之依據。

三、在實務上檢察官對於被告有依法起訴權限,而被告因犯罪被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或依職權不起訴,所製訂書狀稱起訴或不起訴處分書

四、在實務上法官〈審判長〉對於被告有依法判決權限,而被告因犯罪被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法官須依職權對被告量刑所製訂書狀稱判決書

五、就刑法全文各章分類例第27章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第309條至314條止,但其中第314條所著: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即謂第309~313條均為告訴乃論之罪。如無特別規定者,則為非告訴乃論之罪〈公訴罪〉,但分則各章亦有特別身分犯、過失、未遂犯等規定罰之,則依其規定科罰裁處論罪,例刑法第287條之規定,其中有但字一詞,此稱但書

六、但書?
法律上的專門用語,通常表示特別或除外的意思。 在法律條文中,都訂有明確的正面意義,有時正面的意義不盡周全,就訂「但書」來作補充。 因在法律條文的句端冠以「但」字,故稱為「但書」。 引申為有條件的協約。例如;在一般文書內文撰述某些特別規定時,如本規定應如何....而不得違反,《但》如有違反本規定之情事者,則視個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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