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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這樣落跑 算不算肇事逃逸!!!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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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6-29 05:32:52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本帖最後由 雲想 於 2017-6-29 05:35 編輯



這樣落跑 算不算肇事逃逸!!!


案例:小明某日晚間十二點左右開車下班時,因為上了一天班已經相當疲累,於是決定抄近路回家,於行經某單行道時稍一閃神,結果擦撞了路邊停放的轎車,小明頓時驚醒並加速「落跑」,隔日被撞車主小美發現後,立即向里長調閱監視器,發現是小明所為,於是狀告小明肇事逃逸,請問小美是否告得成?



首先,我國採所謂「罪刑法定原則」,也就是一個人是否犯罪,犯怎樣的罪,都以刑法明文規定為限,所以來看看刑法第158-4條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
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是刑法肇事逃逸罪的明文,來分析構成要件的部分,
第一,行為人必須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例如汽車、機車或電動腳踏車,如果是單純的人力腳踏車或三輪車則與本條無關;

第二,行為人必須肇事,
所謂肇事是只發生交通事故的意思,只要客觀上有交通事故發生,而且與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有因果關係就足夠,與行為人主觀是否有故意或過失無關;

第三,必須致人死傷,也就是發生的交通事故導致他人死亡或受傷(包括輕傷及重傷);

第四,逃逸,這是本罪所要處罰的重點,因為立法者要處罰肇事者未留在現場處理事故的惡性。
講完肇事逃逸罪的四個要件後,

回過頭來看看我們的案例就可以知道,小明是不會構成刑法肇事逃逸罪的,因為小明雖然符合第一、第二、第四要件,但確不符合第三個致人死傷的要件,因此小美最多只能對小明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而已,

隨意提告肇事逃逸可能會觸犯刑法誣告罪,此點則要注意。




資料來源:http://lawyerleejack.pixnet.net/blog/post/41822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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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6-29 08:35:15 |只看該作者


【延伸閱讀】

1、刑法第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規定為非告訴乃論之罪,屬於公共危險罪的犯罪要件。 。

2、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千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
本規定所著乃無人傷亡僅車損〈財損〉,非屬刑法訴追範圍,故歸類於行政罰,相對人可依民法主張侵權損害賠償。
同條第4項:「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本規定屬於空白刑法〈請參照前案主題,嫌狗兒太吵動物保護法內文...餘略〉。

結論:
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之情事發生者,必須負有三種責任被訴追科罰:
1、刑事責任:刑法第185-4條。
2、民事責任:民法第192條第1、2項分別規定。
3、行政責任: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

另請參閱前案所述之,車禍發生後可能之法律責任?所述內文均有解說以資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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