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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雲想 於 2017-6-29 10:28 編輯
【閱讀延伸】
在實務上,由於目前工商業發達,所以建築物興盛繁榮,故縣市政府對於土地使用均有都市計畫分區使用規定,而一般商業區建物都有建築物附連騎樓設施,屬於開方式,以供一般不特人士通行使用,但因此限縮原建築物使用面積減少,卻因而得以享受這稅法上之減免優惠反射利益。
而於商業區亦有建築物附連騎樓設施,與上揭前者所述不同的是,該建築物附連騎樓設施屬於遮蔽式型態,故無開放供一般不特人士通行使用,亦無享受稅法上給予之優惠減免。
個人曾經遇有某派出所警員,為整頓道路交通秩序,因而發現即後者友人住宅建築物附連騎樓設施屬於遮蔽式,而將汽車三分之一車身,緊臨道路置放〈但未影響行人通行權〉,因而被該員警目睹後,直接侵門踏戶衝入屋內,欲對友人告發違規停放車輛不當,該員警之作為險被本人投訴,任意私闖民宅及執法過當違反比例原則,該員警自知理虧因而不敢告發交通違規。
因為友人住宅建築物附連騎樓設施屬於遮蔽式,其住宅空間非屬公共出入之場所,員警執勤整頓道路交通秩序本屬該當,但友人即使有違規停放車輛不當,但並非涉有重大違反公共秩序之情事,而屬於情況急迫非侵入不能制止〈建議可行政指導勸導改正〉,所以執法公僕自當依法行政知所進退而非恣意妄為,無限任意擴ˋ張公權力招致民怨!置官箴形象自毀斲傷而不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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