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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老父同居人向女兒索討代墊扶養、照顧費用 法院駁回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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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7-10 11:36:17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老父同居人向女兒索討代墊扶養、照顧費用 法院駁回


彭姓男子離婚後與徐姓婦人同居,兩人生下一女;彭後來中風,由徐婦照顧,徐婦認為生活開銷、醫療、看護費用,彭與前妻生的二個女兒也要負責,提告請求返還61萬餘元。彭女主張扶養費應由父親本人提出請求,另外老父的保險理賠與老年給付超過2百萬,顯然可自行支付開支,新北地院認為有理,判決徐婦敗訴。

彭姓男子與劉姓前妻育有兩名女兒,兩人在1988年5月離婚後,彭另與徐姓女子同居生活,並在1999年1月生下女兒;彭在2012年8月中風,由徐女照顧,但徐女認為並不合理,相關生活開銷、醫療、看護費用彭的兩名親生女兒也要負擔,提出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61萬餘元訴訟。

徐女主張,她與彭並無事實上夫妻關係,只是基於朋友立場相互照顧,並不負扶養義務;且她與彭生的女兒尚未成年,需要扶養,經濟相當窘迫,為了照顧彭跟女兒,已將房產出售,現在還要付房租,已無能力扶養彭。彭在2012年6月就已取得勞保老年給付,8月才中風,相關錢財彭都自行處分,沒有交給她。

彭的女兒出庭主張,請求扶養費是父親專屬的權利,不應由徐女代為請求;徐女與父親是事實上夫妻,對父親應負扶養義務。父親在2012至2013年間,向勞保請領老年給付161萬餘元,又向保險公司領了44萬餘元的保險金,相關金額自然是給了徐女當生活費,支付父親醫療、看護費用均綽綽有餘。

法官認定,徐女與彭姓男子及二人女兒同居生活迄今,並非單純基於朋友立場相互照顧,而為事實上夫妻關係,應類推適用民法「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之規定;徐女既負扶養義務,彭也沒有請求女兒扶養,且彭領取的勞保老年給付遠高於徐婦請求金額,徐女也無法證明她是用個人資產為彭支出生活開銷,駁回請求。

  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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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一個父母離異產生的問題. 彭男與徐婦只是同居關係, 以後的問題會不會還是回到二個女兒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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