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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訴訟法規定法院管轄權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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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8-31 19:31:09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訴訟法規定法院管轄權

文/李佩珊(律師)

實況播報站
 就讀國一的小明吃午餐時,剛好看到一則新聞,報導住在嘉義的男大學生大雄,在開學前一天開車到臺中逢甲夜市找朋友。沒想到因為停車問題,跟住在桃園的阿偉發生口角爭執,阿偉一時氣憤難耐,對大雄飆罵。
 新聞說:「大雄不理阿偉,準備離開。沒想到大雄的舉動激怒阿偉,阿偉竟然轉身回到車上,並開車撞向大雄,大雄被撞倒在一旁,路人趕緊報警,將大雄送醫,才讓大雄撿回一命。」
 這則新聞引起小明的好奇,大雄究竟要透過哪個法院審理,才可以追訴阿偉的責任呢?




臺灣的法院這麼多,像這類型的案件要到哪個法院起訴呢?

法律布告欄


我國的最高法院僅此一家、絕無分號,所在地在臺北;高等法院有五個分院,分別是臺北、臺中、臺南、高雄、花蓮及金門,剩下就是多達二十二間的地方法院。
 案例中的大雄,到底要到哪個法院提告、該去哪裡提告,都規定在民、刑事訴訟法這兩套法律裡。
 以本案為例,住嘉義的大雄在臺中被住在桃園的阿偉怒罵及撞傷,這個事件包含刑事的傷害、公然侮辱罪及民事損害賠償。
 就刑事案件來說,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地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大雄可選擇在臺中或桃園對阿偉提出傷害及公然侮辱的告訴,對其中一個法院提起告訴後,就不得再對另一法院提起。

 民事損害賠償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前段,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因此,大雄一樣可以選擇在阿偉的住所地桃園或侵權行為地臺中,擇一提起損害賠償的訴訟。

 兩套法律都賦予原告得以選擇起訴法院的權利,因此,身為被告的阿偉不得主張要求大雄要在桃園起訴。
 換言之,若是大雄選擇民、刑事案件都在臺中起訴,依法律規定,阿偉就一定要到臺中應訴,這是處於被告地位所必須遵守的。
 選擇法院提出告訴並不困難,只要先分出是民事或刑事,再分別適用法律規定即可。





資料來源:http://www.mdnkids.com.tw/law/detail.asp?sn=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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