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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拍賣二手物 當心侵權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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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8-30 22:17:44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拍賣二手物 當心侵權

文/廖頌熙(律師)

 阿花經常逛街,看到喜歡的就買。把最近手頭緊,準備上網拍賣換現金。才剛刊登一個月,就賣掉三、四個包包,非常高興。沒想到,有一位買家收到後,指控阿花賣仿冒品。
 阿花說:「拜託,要保證真品,應該去百貨公司買。這是我逛街買的,不知道真假啦!」
 買家回答:「你應該標明清楚,我明明看到有名牌的LOGO,就以為是真的。」 阿花說:「我不知真假,怎麼標清楚?你也要看看價錢,我就是單純賣個包包,也沒標示真品,才賣那麼便宜。」
 買家說:「真品用久了,跌價也很常見!」
 阿花說:「不要那麼計較,真的就賺到,假的也可以用!」
 買家說:「不管,我要退貨,要不然去警局告你!」
 阿花嚇到了,心想:「拍賣東西真的會被告嗎?」

有法可循

 如果阿花賣的是仿冒品,依商標法第九十七條規定「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因此,阿花最重可能被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也許有人會問:「可是法條有『明知』兩個字啊!阿花是逛街買來的,未必『明知』是仿冒品。」不過,因真品通常都包裝精美且附有保證書,如果買的時候完全沒有,很可能被法官認定是「明知」。
 又可能有人會問:「阿花也沒保證是真品,只是單純賣包包,也算賣仿冒品嗎?」雖然阿花不是故意「以假亂真」,但因為仿冒品一旦在市面上流通,就會對真正的名牌商品造成損害。因此,仍然是犯罪行為。




你該知道

文/李嘉文(宜蘭縣頭城家商輔導主任)

 網路上賣的商品琳琅滿目,不少東西真假難辨,販賣仿冒品者心存僥倖,消費者則存著撿便宜的心態。因此,市面上有相當多仿冒品流竄。查一下,可發現近幾年因販售仿冒品被起訴的案件真不少!
 案例中的阿花並非職業賣家,也不是故意販售仿冒品,讀者可能會替他覺得委屈。不過,販賣東西是一種獲利的行為,因此,販售的人有相當的責任。如果你想成為賣家,一定要特別注意販售商品的真偽,並熟悉相關規定,如果不確定真偽,寧可不要販售。消費者也要謹慎選擇,做個聰明的買家!





資料來源:http://www.mdnkids.com.tw/law/detail.asp?sn=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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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得浮生半日閒,持竿垂釣樂逍遙,遠離俗世避紅塵,淡泊名利心自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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