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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濫用他人肖像 誤觸法網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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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8-30 22:19:59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濫用他人肖像 誤觸法網

時事剪輯
 暑假期間,郭大為在家上網。網路資訊既多且雜,只有搞笑的貼文才會引起郭大為的注意。
 這一天,他看到一則名為「百變小胖」的貼文,好奇點進去一看,才發現原來是一個無辜的人,被人惡意取綽號為「小胖」,還把他的照片與各種場景合成,「百變小胖」的照片於是廣為流傳。
 郭大為覺得很有趣,心生依樣畫葫蘆的念頭,將同學陳艾倫的大頭照與各種醜陋甚至不雅的場面合成,上傳網路空間。
 接著,他將無意間捕捉到的李艾咪醜樣照片上傳網路。最後,一併上傳前天趁林凱文不注意時所偷拍到的如廁照片。
 「來舉辦個選醜大賽吧!」郭大為在該網頁上三名受害同學的照片下方,編造不實的「糗事」,並以大字體標明「誰能比我醜?選醜大賽開始」。網頁未設任何限制,所有人都能觀覽。




IQ動動腦

 郭大為擅自合成、偷拍他人照片,並上傳到網路讓人觀覽,可能會觸犯什麼法律?

文/黃耀平(律師)

法源探索
 不要以為開個小玩笑無傷大雅。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第三百一十條規定:「誹謗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如果是以散布文字、圖畫犯誹謗罪的人,要加重處罰,罰則為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本案例中,郭大為將同學醜照上傳,不只編造不實的「糗事」,還舉辦選醜大會,郭大為的行為構成「加重誹謗」及「公然侮辱」罪。郭大為公開偷拍得來的林凱文照片,依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條之一:「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郭大為除了偷拍以外,還公開照片供不特定人觀覽,依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條之二第三項的規定,這種散布不雅照的行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郭大為未合法取得及利用同學的個人資料,也面臨個人資料保護法的損害賠償及刑事責任;其行為造成同學肖像權、隱私權、名譽權的損害,也應負民事賠償責任。

相關法條

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第三百一十條、第三百一十五條之一及之二第三項




資料來源:http://www.mdnkids.com.tw/law/detail.asp?sn=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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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得浮生半日閒,持竿垂釣樂逍遙,遠離俗世避紅塵,淡泊名利心自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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