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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性侵害被害者隱私應受保護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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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8-30 22:46:57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性侵害被害者隱私應受保護

文/柯萱如(律師)

時事剪輯

 彎彎與阿忠是同班同學,兩人常常在阿忠家一起寫功課。有一天,當兩人寫完功課,阿忠突然對彎彎毛手毛腳,強行與她發生性關係。
 從此以後,彎彎只要想到這件事就很不舒服,常常失眠,感到莫名恐懼。在家人的陪伴詢問下,她才說出被侵害的事情,家人也協助通報學校與當地警局。
 承辦案件的老師為了要宣導性侵害防治,未經彎彎與阿忠同意,將事情告訴全班同學。阿忠的朋友大明聽了之後,在社群網站上發文表示:「彎彎自己行為不檢點,勾引阿忠還說謊。」等言論。
 大明的文章引起了香蕉電視臺的注意,隨即報導此事,並在新聞中透露彎彎跟阿忠的姓名及個人資訊,引起軒然大波。
 彎彎看到同學的文章與新聞報導後,陷入了恐慌、焦慮與巨大的痛苦中,不知該如何是好……。




公開性侵害案件內容與被害者資訊,有什麼法律責任嗎?

法源探索

當性侵案被害者終於鼓起勇氣,選擇通報並說出被害遭遇,卻可能因隱私沒被保障,讓被害者承受更大的痛苦。
 因此,在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性侵害防治法中,都有法律明文規定,任何人都不可未經被害者同意,揭露被害者的隱私。即使是通報或承辦調查案件的老師或警察,或是陪同的社工及親友,原則上都有保密義務。
 此外,一般人也要避免公開散布相關資訊、或是任意評斷,使被害人個資曝光或因他人不當言論造成二度傷害。媒體更不應詳細描述案件細節,或報導當事人身分。
 本案中的承辦老師、大明與香蕉電視臺揭露被害人隱私的行為,都違反了法律,可能分別遭到命處一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鍰。
 大明的公開發文,也可能涉及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的公然侮辱罪及第三百一十條的誹謗罪,以及構成民法的侵權行為。




資料來源:http://www.mdnkids.com.tw/law/detail.asp?sn=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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