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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上網購點下注 構成賭博罪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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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8-31 19:33:12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上網購點下注 構成賭博罪

文/陳正芬(檢察官)

大君和哥哥大慶都是籃球迷。大慶架設了一個職籃網站,提供各項籃球賽事資訊,轉載了球星生活紀事及球評的專業見解,短時間就吸引了眾多網友,紛紛上網瀏覽交流,成為人氣超夯的網站。
 大慶在留言板看到網友建議他們可以仿效國外,成立球賽勝負對賭的網站。大慶心想,如此可提升賽事的可看性,衝高網站瀏覽人數,又可坐收漁翁之利,就設計了賭博遊戲的電腦程式,在既有的網站上增設了「職籃娛樂網」。遊戲方式是匯款購買點數,取得一組帳號密碼,就可以上網簽賭賽事。若下注的球隊贏,就可贏得倍數的點數,點數可以兌換成現金;反之,就損失點數。
 大慶為了招徠玩家,在各大網站廣為宣傳。大君的同學在網站上發現了這款新遊戲,在好奇心驅使下,集資購買了點數,化名上網和大慶對賭。只不過很快就被網路警察查獲,移送法辦。




網路上下注簽賭是犯法行為嗎?


文/陳正芬(檢察官)

有法可循
 在現實生活中,雖然無法直接感覺或實際接觸電腦網路,卻是可供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的公共資訊傳輸空間。同學雖然使用化名,但是可從IP位址,調查得知真正簽賭的行為人。
 案例中的同學在網路下注簽賭,就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指的「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財物者」,最重被判處一千元的罰金。
 大慶為了獲取利益,架設了可供網友下注簽賭的「職籃娛樂網」,並和網友對賭。他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財物罪,另外,他架設簽賭網站則觸犯了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你該知道
文/簡里娟(高雄市正興國中輔導教師)
 過多的物質需求會造成金錢不敷使用,涉及金錢利益容易牽動人性的弱點。
 以投機心態希冀在短時間獲利,的確有可能,但並不常見。若能腳踏實地賺取應得的金錢,內心也較安穩自在。
 其實,人生當中有許多需要放手一搏的抉擇,像是生命的賭注仰賴勇氣和膽識,失敗了,累積足夠能量即能東山再起;金錢的賭注倚靠僥倖和機運,失敗了,卻會損失大量金錢,影響生
   活。




資料來源:http://www.mdnkids.com.tw/law/detail.asp?sn=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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