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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制與一般借名登記不同
(1)夫妻登記沒有欠稅問題,借名信託有隱匿財產逃避課稅問題。
(2)夫妻財產沒有隱匿偽造文書問題,借名則申報不實會有法律問題。
(3)是否借名規避罰單上:
【1】以主觀及客觀事實判斷,是否規避處罰事實為判斷,而不是客觀名義登記問題決定,否則該法律要有法律特別限制規定,才能限制人民財產權處分權利。
【2】人民財產處分及登記自由,是不能不當結合其他事實,合併成為違法增加犯罪構成要件或內涵,成為法律處罰限縮範圍外,擴大法律處罰範圍或獨立之犯罪類型,這都是違法及違憲的。
【3】結合其他類型犯罪,就是違法類推擴大解釋刑法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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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關於「夫妻財產制」,一共規定了三種,即:法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民法第1004條至第1046條)。夫妻雙方可以依照彼此的需求,共同決定在這三種「夫妻財產制」之中選擇其中一種作為婚姻中 的夫妻財產制。而除了法律所規定的三種夫妻財產制之外,任何人都不能依照自已的意思自行創設新的夫妻財產制。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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