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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姑搶保險金 拋棄繼承的女兒贏了!
現代保險雜誌曾於今年3月報導〈被保險人少做這件事 受益人領嘸保險金〉,因死者丘姓男子的親妹妹(丘女)是唯一法定繼承人,便向保險公司要求丘男的死亡保險金。當時保險公司以「保險契約無效,因為工會投保時,被保險人未親簽,等於沒有書面同意」為由,拒絕理賠。丘女不服再上訴。二審判決近日出爐。
丘男生前透過音樂工會投保保險,由工會替丘男投保團體傷害險和團體定期壽險,2015年意外過世,由於丘男的兄弟姊妹、前妻,以及唯一的女兒小金(化名)都陸續拋棄繼承,只剩下丘女(小金的姑姑)沒有拋棄繼承,因此丘女主張自己是法定繼承人,要求給付死亡保險金。
一審時,保險公司以「契約無效」拒絕給付保險金。近日二審判決出爐,二審法官推翻一審的判決理由,強調團體保險由工會統一加保,會員投保時無須填寫書面授權書,而且丘男有定期繳保費,可見工會是在丘男同意下才加保,保險契約效力存在。
但丘女還是敗訴了,原因是《保險法》112條規定,保險金不得視為被保險人的遺產。
丘女聲稱,哥哥丘男投保的團體保險,因為沒有另外指定受益人,所以由工會指定受益人為「法定繼承人」。既然其他家人都拋棄繼承,自己是唯一繼承人,為什麼不能領哥哥的身故保險金?
丘男的唯一女兒小金則主張,自己是爸爸投保時的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所以也是該保單契約的受益人,就算拋棄繼承,受益人的身分也不會受影響。因為《保險法》112條規定,保險金不得視為被保險人的遺產,不論法定繼承人有沒有拋棄繼承,都不影響保單契約受益人的地位。
二審法官判定,丘男的保單受益人為小金,而非丘女。全案可上訴。
法律教室:
依據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觀之法條即可發現,在有受益人的狀況下,保險金的請求權,是受益人的權利。
本新聞案例中,音樂工會幫丘男投保三份團體保險,其中兩份因無指定受益人,則以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另一份則由音樂工會勾選身故受益人為法定繼承人。投保後保險公司會將保險證或是保險手冊交給被保險人(即丘男),丘男可以知道關於保險契約約定的受益人為何,卻沒有辦理相關變更手續,可見得關於三份保險的受益人約定丘男沒有意見。
法院認為,丘男在締結保險契約時,保險受益人的地位便已確定,不會因為繼承開始後拋棄繼承,而溯及自繼承開始時喪失繼承人之身分而受影響(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參照)。
因為三份保險契約的受益人皆為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若在一般正常繼承情況下,丘男之第一順位之法定繼承人係唯一的女兒小金。而保險受益人之地位在保險契約締約的時候就確定,不會受到拋棄繼承的影響,所以,保險契約約定的受益人就是丘男的「法定繼承人」--小金,並非繼承開始後之「實際繼承人」--丘男之妹妹。
依上述保險法之法條規定及最高法院判決的意旨,【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所以法定繼承人雖為拋棄繼承,仍然不得認為有放棄取得保險金之意思。
值得注意的是,若保險契約性質為「死亡保險契約」且並未指定受益人,則死亡保險金則得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解說:許慧鈴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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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年前保險局就曾函文表示,保險金受償權與繼承權是切割的,繼承人拋棄繼承,並不影響保險受益權的行使。也就是說,保險金的受償權與遺產的繼承權無關,受益人拋棄繼承權並不會使保險金的請領權也跟著「被拋棄」。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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