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裸奔抗議,不也是露點嗎?
西班牙的保育人士,最近將要為奔牛殘忍活動抗議,方式是「裸奔」;大批動物保護人士將在七月五日,於西班牙著名的鬥牛勝地潘普諾納市,以裸體方式抗議並呼籲當局,取消殘忍的鬥牛活動。這場遊行的訴求,就是要求以其他活動代替鬥牛和奔牛活動,並將仿效奔牛活動,不過是以有趣甚至性感的方式『裸體奔跑』。
這種情形,在我國大概是不被允許的,因為「任意裸體」即屬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然而,我國允許民意代表脫序的問政,卻不允許人民創意的抗議,可見,我國的法治,形式文字雖多,東抄西捻而來,但實質之觀念卻仍屬保守。近日,長庚大學處罰「遛鳥俠」事件,即屬其一。
孰不知,遛鳥俠與獻寶變態狂有別,裸體藝術表演與煽惑情色不同,俗話說,心中有鬼者,自然怕鬼;心不純靜者,見人裸體,當即以「色」或「不雅」而責嫌;何以我國允許國外舞團露上半身來台表演,但卻可能不允許這種藝術團體在本土衍生?
價值觀!藝術眼!法雖難以定義,但從諸多個案綜觀,官員的權力自省價值,仍然是我尊民卑。權力行政之下,名為公益,實則自我澎漲心理作祟,加上官場責任文化錯亂,權力者表現出的是控制力,而非謙卑心。以裸體價值論權力者之心態,固非允當,但仍可隱約見其軌跡,只是為官的不習慣承認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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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法第83條第2款固規定,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惟乃以「不聽勸阻」為其要件。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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