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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間的感情糾紛,也可以鬧上法院嗎?
〔案例〕
「小梅」因為男友移情別戀,娶了別的女人,多年以來,每個月都固定到對方公司「站崗」,要求她心中的這個負心郎,給她一個交待,包括她曾經為他拿掉的2個小孩……。男的因為不堪其擾,因而訴請法院「排除侵害」(要求法院判決小梅禁止靠近他在50公尺以內),案經法院審理,男方獲得了勝訴。
〔說明〕
原則上,感情的事是無法用法律強人所難的,這個案例,在於小梅的咄咄逼人,男方認為有損及其人格權之虞,因此以「排除侵害」為訴訟理由,訴請法院判決。
男女感情上的糾紛,雖然無法成為判決之內容,但是,因感情糾紛而有干擾某一方人身自由,身體、生命、人格等受損害之虞者,按目前的家庭暴力防治法,男女雖因未婚而同居,而有家庭暴力之事件者,亦可以施暴之另一方為聲請對象,請求法院做出一個防患暴力再次發生於被害人之裁判(即家庭暴力防治法上的「保護令」),因為,同居男女之間,仍屬於共同生活上的家庭成員。
然而,關於人身方面的法院裁判,遇有當事人違反者,被害人(原告)要如何排除侵害?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嗎?這是關於人身方面的強制執行問題,實務上的作法,除非違反者之行為有即刻的侵害性,否則,法院也僅得依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對違反者處以違背執行命令的「過怠金」。這筆錢仍然是歸於法院,並非賠償給被害人。如果罰錢還是沒效,也可以用強制力拘提或管收行為人,但此種作法實務上是少之又少。文 / 黃育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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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騙他人感情,使他人願意交付財產、贈送物品,在目前的情況底下仍然有可能構成詐欺罪。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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