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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最後由 雲想 於 2020-6-8 10:31 編輯
一、服務報酬收費標準
《買賣案件》
向賣方收取成交總價百分之四的服務報酬
向買方收取成交總價百分之二的服務報酬
《租賃案件》
向出租人收取月租金額一個月的服務報酬
向承租人收取月租金額半個月的服務報酬
二、服務報酬收取方式
《買賣案件》
賣方於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時給付服務報酬總額之百分之五十,交屋時再給付百分之五十
買方於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時一次給付服務報酬全部
《租賃案件》
出租人及承租人於簽訂不動產租賃契約時給付服務報酬
民眾委託房仲業買賣房屋,服務報酬應如何支付?
民眾委託房仲業者買賣房屋時,要先了解房仲業幫您完成仲介買賣案件,您必須支付多少仲介費用,再考量是否與其簽訂委託銷售或委託承購(斡旋)契約或服務費確認單,以免吃虧。
一、內政部規定:
不動產經紀業或經紀人員經營仲介業務者,其向買賣之一方或雙方收取報酬之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不動產實際成交價金6%。其6%是最高上限,並非主管機關規定之固定收費比率;主管機關也沒規定房仲業應向賣方、買方各收4%、2%;所以買賣雙方可以在實際成交價金6%的範圍內與房仲業議價。
二、違反規定之處罰
不動產經紀業或經紀人員向買賣之一方或雙方收取報酬之總額超過實際成交價金6%,經不動產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查明屬實,除了要加計利息後加倍返還支付人外,對於房仲業處罰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而屆期未改正者,應按次處罰;處罰經紀人員6個月以上3年以下之停止執行業務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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