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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產條例釋憲案出爐 釋 793:合憲
有關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黨產條例)是否合憲的問題,大法官在六月三十日曾進行言詞辯論,今(二十八)日作成釋字第793號解釋,認為黨產條例第2條第1項有關黨產會組織、第2條、第8條第5項前段及第14條黨產會得主動調查認定政黨的附隨組織、同條例第4條第1款適用黨產條例的「政黨」及第2款「附隨組織」的定義,以及黨產條例違反憲法保留等宣告合憲。
關於聲請人主張黨產條例違反憲法保留部分,釋字第793號解釋認為,憲法增修條文部分雖明定違憲政黨解散事項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但並未禁止立法者以法律規範無涉違憲政黨解散的其他事項,所以黨產條例所規範的事項,不涉及違憲政黨的解散,也非憲法所不許。
黨產會組織不受組織基準法的相關限制,並不牴觸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黨產會對個案進行第一次認事用法的決定,並未排除司法的審查,所以也沒有侵害司法權。黨產條例目的是為了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屬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其分類手段與其目的之達成間,也具有實質關聯,與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無違。
至於附隨組織雖屬不確定法律概念,但條文已具體明定實質控制係根據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等面向為判斷,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對於附隨組織,無論是為現由政黨實質控制或曾由政黨實質控制,就是否擁有不當取得財產而言,屬相同事物,並不違反平等原則。黨產條例溯及既往的效力,目的是要調查及處理源自政黨的不當取得財產,有重大公共利益,所以也不違背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來源:法源法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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