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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假釋再犯一律撤銷 釋 796:違憲
關於撤銷假釋案,司法院大法官(六)日舉行第一五一○次會議,作成釋字第796號解釋,認為刑法第78條第1項本文規定,對於在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宣告的受假釋人,一律撤銷假釋,有違憲法比例原則及對人身自由的保障,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失效。
有多個法庭、法官在審理案件時,認為刑法第78條第1項本文規定,對假釋中更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未區分所犯罪名及刑度輕重,一律撤銷其假釋,法院也無依個案犯罪情節裁量的空間,將使已逐漸回歸社會的受假釋人因觸犯輕微罪名就遭撤銷假釋,而須再執行長期的殘刑,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的限制過苛,有違比例原則,因此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釋憲。另有一名曾因殺人罪入監服刑後受假釋,於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而遭撤銷假釋的人,也主張此規定違憲而聲請釋憲。
釋字第796號解釋指出,刑法第78條第1項本文規定的目的在使不適合社會處遇的受假釋人,回復到監獄機構處遇,執行國家刑罰權。但受刑人是否適合假釋而提前回歸社會,應參酌其犯罪情節及在監執行狀況等事項綜合判斷。受假釋人故意更犯的罪,如果是受緩刑或六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時,依刑法第41條及第74條第1項規定,該更犯之罪可能暫不執行,或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因此對於是否應將其原受的社會處遇改為入監執行,自應再個案審酌是否有其必要。
刑法第78條第1項本文規定,不分受假釋人是否受緩刑或六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也未考量是否有使其再入監執行的必要,只因該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就一律撤銷假釋,使受緩刑或六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且無特別預防考量必要的個案受假釋人,均再入監執行殘刑,於此範圍內,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應自本解釋公布日失效,而在該規定修正前,相關機關對於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緩刑或六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者,應依本解釋意旨,個案審酌是否撤銷其假釋。
來源:法源法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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