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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撤銷發回更審 無罪諭知部分應否一併發回爭議提案大法庭
最高法院日前針對檢察官以裁判或實質上一罪起訴的案件,其一部在第一、二審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僅被告就有罪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該院在撤銷發回更審時,應否一併發回該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的問題,由於擬採之法律見解,與先前裁判見解歧異,因此以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426號刑事提案裁定提案予刑事大法庭。
最高法院指出,針對本起問題,以往裁判見解認為刑事訴訟法第267條、第348條第2項已明揭審判不可分及上訴不可分諸原則,由於單一性案件的國家刑罰權只有一個,訴訟法上無從分割,基於單一刑罰權之法理,被告雖對第二審判決關於有罪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與之有關係部分即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並不發生確定效力,後來經第三審審理後,認為應就有罪部分撤銷發回更審時,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自應就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一併發回。
最高法院說明,本案承審庭擬採的見解為刑事妥速審判法為刑事訴訟法的特別法,應優先適用該法規定及所揭示原則。因此基於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規範目的,以及維護法規範體系的一貫性,且為尊重當事人設定攻防範圍,對於刑事訴訟法第267條、第348條第2項有關審判不可分及上訴不可分之規定,採取體系及目的性限縮解釋,在被告僅就有罪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而檢察官未就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之情形,上訴不可分及審判不可分原則就無適用之餘地,該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已告確定,如果最高法院撤銷有罪部分發回更審,該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不用一併發回,以契合當事人進行主義的精神,避免被告受突襲性裁判,並減輕訟累。
來源:法源法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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