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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當事人擇定上訴範圍 刑事訴訟法三讀修正
為配合釋字第791號解釋關於通姦、相姦除罪的意旨,同時落實當事人主義精神,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第234條、第239條及第348條修正案及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13修正案。
依釋字第791號解釋意旨,刑法第239條規定對於保障性自主權的限制,與比例原則、平等權不符,應自解釋公布日起失其效力,故將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34條有關妨害婚姻及家庭罪,非配偶不得告訴的規定及同法第239條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相關程序規定均予以刪除,以符合解釋意旨。
為落實當事人主義精神、尊重當事人擇定的上訴範圍,刪除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項後段「未聲明為一部者,視為全部上訴」的規定。未來當事人提起上訴,不會再像過去一樣,若未聲明就其中一部分上訴,就直接被當作全部上訴;此外,當事人若沒有寫清楚上訴的範圍,法院認為不明確時,會向當事人說明及確認,尊重當事人擇定的上訴範圍,避免當事人受到裁判的突襲。
基於維持程序安定,增訂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13明訂新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的案件,於施行後適用舊法將案件審結;另提起再審或非常上訴的情形,也一體適用舊法規定,維持程序的安定性。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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