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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公開發行公司停止召開股東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昨(一)日表示,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需要,各公開發行公司應自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六月三十日止,停止召開股東會。
金管會指出,為避免召開「實體股東會」可能之群聚風險,因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核示事項,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7條、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及第3項規定,並參照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0年5月20日金管證交字第11003621371號公告,各公開發行公司應停止召開股東會。
金管會進一步說明,惟原訂股東會相關股務作業前置程序,例如寄發開會通知書、委託書徵求作業及電子投票等作業,仍按照原規定期間進行到原訂股東會開會日前一日。又公開發行公司如有違反前述公告相關措施者,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6條第3款及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第1項第3款規定視違規情節據以裁處。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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