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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應變措施 司法院通過特別條例草案
司法院前(6/1)日院會通過「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草案」,明定法庭設置等事項可採取應變處置或措施,並得使用科技設備進行遠距視訊、傳送文書,以及事後補行製作筆錄或停止審判及程序。
司法院表示,近日傳染病疫情蔓延,將可能使司法機關無法正常運作,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的訴訟權。為使當事人在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仍能受妥速及公平審判,同時維護程序參與者的健康安全,因此有緊急制定特別法的必要,由司法院或行政院考量所屬機關實施防疫措施而影響司法程序的狀況,分別核定適用本條例的期間及施行地區。
司法院說明,在核定期間及施行地區,法院得針對有關法庭席位、旁聽、服制、臨時開庭、宣示裁判等事項實施一定處置或措施。草案第4條及第8條分別針對一般刑事案件、少年保護事件及刑事案件,及民事及家事事件,明定符合一定條件時得使用使用遠距視訊科技設備進行程序,待疫情過後再回歸現行規定的訴訟程序模式。除現行已有得採科技設備傳送文書的規定,草案也擴大各類訴訟相關文書得使用科技設備傳送文書的範圍。
司法院進一步說明,為了避免群聚或接觸感染風險,身著防護裝備亦可能行動不便或欠缺相關設備,若刑事訴訟法、少年事件筆錄有難以當場製作的情形,草案第6條規定,可以依當場的錄音事後補行製作。此外,草案第7條、第10條、第12條並就各類案件明定,法院認為審判或程序繼續進行有重大困難,可以停止審判及程序,原消滅時則應續行。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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