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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提存?
如果大家有機會進入法院參觀的話,可能會發現法院內有一個讓人頗為陌生的單位:「提存所」。究竟這個提存所主掌的是什麼業務?提存所和我們會有什麼連結呢?本文以下就簡要介紹法院提存所所主掌的「提存」業務。
「提存所」顧名思義,就是法院內主掌提存業務的單位。說到法院,大家比較熟悉的就是民刑事訴訟、強制執行、非訟事件等業務,但提存應該是大多數人比較不清楚的業務。提存的意思,就是把一筆錢「暫時」放在法院裡,所以諸如起訴裁判費、強制執行費等費用,因為繳進法院後就不會再退還,所以不算提存。另外,提存只限於民事事件,所以像交保的刑事保證金,雖然也是把錢暫時放在法院裡,但也不屬於提存所業務。
提存根據把錢放進法院的原因,可以分成兩種:「清償提存」和「擔保提存」,本文以下將分別介紹這兩種提存。
清償提存
什麼是清償提存呢?根據民法第326條規定:「債權人受領遲延,或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而難為給付者,清償人得將其給付物,為債權人提存之。」簡言之,清償提存是清償債務的替代手段。一筆債務要消滅,原則上當然要是債務人把欠款直接交給債權人。但在某些情況下,債務人沒辦法把款項直接交給債權人,就可以把款項提存到「約定清償地或債權人所在地」的法院,由法院通知債權人前來領取。而在法律上,從債務人把款項提存到法院的那一刻起,就視同已經清償債務,不必繼續負責。
舉個例子,如果房客向房東租房子,約定每個月10日把租金面交到房東住處。結果房東卻在10日鬧失蹤,也不告訴房客其他可以繳房租的替代方案,房客就可以在房東住處所在地的法院辦理提存。這樣一來,就算之後房東始終不出面領取,也當作房客已經如期繳交房租。
然而,並不是只要欠人家錢,就可以透過提存的方式來還錢。我們仔細檢視民法第326條規定,會發現清償提存有一個前提要件:「債權人受領遲延」或「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前一種情形,例如債權人避不見面,導致債務人不能如期償還;後一種情形,則例如債權人已經死亡,債務人也不知道誰是繼承人。無論是哪一種情形,都必須因為現實上的因素而無法直接清償。
所以在進行清償提存之前,法院提存所會要求債務人提出「債權人受領遲延」或「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的書面證明。最常見的作法是存證信函,債務人先寄出一封存證信函給債權人,要求債權人盡速出面接受還款,如果債權人仍然沒有回應,就可以用這封存證信函向提存所證明債權人受領遲延,進而辦理清償提存。
一旦債務人清償提存辦理完畢,法院就會通知債權人,債權人可以在收到通知後隨時到法院辦理領取。但必須注意的是,根據民法第330條規定,法院對清償提存的款項只保管10年,如果債權人超過沒有到法院辦理領取,這筆款項就會解繳國庫,變成奉獻給國家的「善款」了。
擔保提存
另一方面,擔保提存指的是,放進法院的款項是作為擔保之用,這個擔保通常是與強制執行或假扣押、假執行有著密切關係。常見的擔保提存有下列三種:
1.假扣押、假執行擔保
舉例言之,債權人A為了避免債務人B脫產,經法院准許假扣押後,把一筆擔保金提存到法院,進而對B的財產進行假扣押。
2.假扣押、假執行反擔保
承接上述案例,債務人B的財產被A假扣押查封後,為了能動用自己的財產,就把另一筆擔保金提存進法院,藉以擋下A的假扣押、撤銷財產查封。
3.停止執行擔保
債權人C對債務人D進行強制執行,法院查封D的房屋準備拍賣,但D主張C的債權有問題,在聲請停止執行獲准後,把一筆擔保金提存在法院。如此一來,在確定C、D間的債權債務之前,該幢房屋只維持查封狀態而暫不拍賣。
由上可知,擔保提存大多與法院執行程序有關連,其所產生的效果,要嘛是查封債務人的財產、要嘛是讓債權人的債權暫時無法滿足,這些效果都可能對當事人造成或多或少的損害,擔保提存的款項就是為了擔保這些損害。
具體而言,擔保提存所擔保的,都是一些暫時性的行為(暫時查封財產的假扣押、暫時讓人不能強制執行的反擔保及停止執行)。這些暫時性行為終究必須有個定局,例如1、2的假扣押,必須要有確定判決、裁定、支付命令或調解筆錄,才能使假扣押變成「真」扣押。3的停止執行,也必須等到債權爭議告一段落之後,才會走到下一步。無論如何,在終局結果確定以後,受損害的一方都可以針對擔保金下手。所以把錢擔保提存進法院,恐怕必須做好心理準備,未來可能無法全額拿回來。
以上,就是法院提存業務的概略介紹。相較於訴訟、調解等事務,提存毋寧是法院業務中民眾比較不孰悉的一塊。因此我們在本文讓讀者大致了解提存,未來如果有需要,也能知道法院有提供這樣的服務。
文/法操司想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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