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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居家檢疫者居住權益 房東不得以染疫為由拒絕租屋
內政部地政司日前表示,房東不得以房客因染疫而拒絕其居住,亦不得因其有居家檢疫等情形而歧視其合法租屋權益,以避免不當終止租約及要求搬遷;房客若受到房東不當對待,按傳染病防治法第5條第1項第2款第2目ˋ第26條規定,可即時通報地方主管機關協助。
地政司指出,在疫情期間,居家隔離或檢疫為防範疫情擴散的最基本要務,依傳染病防治法第11條第1項、第12條本文規定,對於傳染病病人、接受隔離治療者、居家檢疫者、集中檢疫者及其家屬之人格、合法權益,應予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同時不得拒絕傳染病病人居住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房東應以同理心,共體時艱協助保障房客租屋居住權益,並避免因搬遷而造成防疫破口。
地政司進一步說明,按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5條第2項第3款ˋ第10條第1項ˋ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14點第1項及第17點第1項規定,房客或其同住親友因染疫或居家隔離之情形,並非為房東主張終止住宅租賃契約的法定事由。房東如仍以歧視染疫或居家隔離為由而提出終止租約,不僅不當,依傳染病防治法第69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將可處最高新台幣十五萬元罰鍰並要求限期改善。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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