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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款公私立學校家長會 國稅局:可申報綜所稅列舉扣除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各級公私立學校家長會,核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所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之團體,所以,捐給學校家長會之捐款,可於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報捐贈扣除額;至於可扣除金額,應與該申報戶當年度其他一般捐贈之金額合併計算,最高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之百分之二十。
南區國稅局指出,個人捐款給公立學校設置獎學金或擴建校舍及教學設備,視為對政府之捐贈,可全額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不受金額之限制;惟捐款對象為公私立學校家長會時,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則有可扣除金額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之限制,二者有所不同。
南區國稅局說明,依私立學校法第62條第2項第1款規定,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指定之私立學校之捐款,個人部分其金額在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五十內,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不受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之限制;且若透過該基金會未指定捐款予特定之學校法人或學校者,於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列報減除。個人如欲對公私立學校家長會捐款時,應注意前揭規定,以免因超出稅法規定可扣除捐贈額度,被稽徵機關剔除補稅。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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