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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賣家應於網站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編 稅籍登記新制明年 1 月 1 日上路
財政部於(10/24)日表示,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起稅籍登記新制上路,網路賣家應在銷售網頁、行動裝置應用程式等,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讓網路買家更充分知道其交易的對象。
財政部指出,由於營業人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日漸普遍情況,從事網路銷售營業人的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如同實體營業人的營業地址,屬重要資訊,因此網路銷售營業人稅籍應登記項目依稅籍登記規則第4條規定,新增「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以健全稅籍資料的正確性及完整性。
此外,民眾透過網路進行交易已成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營業人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依稅籍登記規則第4條之1規定,應於網路銷售網頁及相關交易應用軟體或程式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以方便消費者辨識,提升交易資訊透明度。
財政部表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依財政部109年1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規定,其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得暫免申請稅籍登記,尚無新制規定適用。該部更提醒,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止,共計四個月為輔導期間,營業人於輔導期間內未辦理變更登記增列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者,免處行為罰。輔導期屆滿後,未申請變更登記者,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6條第1款有關未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的規定處罰。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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