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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列禁止參選公職消極要件 立法院三讀通過選舉罷免法
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針對曾違反國安三法、反滲透法、黑金槍毒、有賄選前科及被判重刑重罪者,不得參選公職,以達到掃除黑金、防止境外勢力、深偽影音介入選舉,建立優質選舉環境的目的。
內政部表示,考量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6條第1項的要件與刑法第144條相同,但刑法規定經判刑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則選舉罷免法應比照辦理。三讀條文,增列公職人員選舉的消極要件,包含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7條第1項、第2項及第103條對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以不正利益賄絡,使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即俗稱「搓湯圓罪」,及包攬賄選罪的人,均不得參選公職。
內政部進一步表示,為防止曾受境外敵對勢力或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的人,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或危害政治活動,嚴重侵害國家法益及影響社會安全的人經有罪判決確定,繼續藉選舉取得公職人員身分而影響國家安全,三讀條文增列曾違反國安三法、反滲透法經判有罪確定者不得參選公職;及關於從事製造、運輸、販賣毒品、槍砲、子彈及其零件,或為洗錢、收受使用財源不明等行為,嚴重侵害國家法益及影響社會安全者,不得參選公職的規定。
此外,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90條,並無針對深度偽造影音的相關犯罪做出規範,為因應此種新型態犯罪類型,三讀條文增訂關於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不實的言行,且足使他人誤信為真的技術表現形式偽造影音的行為,增訂相關處置規定。候選人於選舉公告發布或罷免案宣告成立之日起至投票日前一日止,有發現本人的深度偽造影音被公開播送時,可檢附檢警的鑑識資料,請求業者於兩日內移除該影音。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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