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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國內有價證券為收購對價應出具承諾書 金管會預告草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8/22)日預告修正「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草案」及「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草案」,配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修正申報及公告門檻為百分之五,故修正相關文字,另規範公開收購人以國內有價證券為收購對價應出具負履行支付收購對價義務的承諾書,以強化資訊揭露。
金管會表示,為了配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將大量持股申報及公告門檻修正為百分之五,故修正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中的相關文字。同時明定申報延長公開收購期間以一次為限,並將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的部分申報書件納入條文,包含負履行義務的承諾書、獨立專家的評價合理性意見書及公司決議文件等,以符合授權明確性,並增列不適用強制公開收購的條件,包括依據企業併購法進行股份轉換取得公開發行公司股份。
此外,鑑於上市櫃公司股票已全面無實體發行,故規定應賣有價證券數量超過預定收購數量時,一律按同一比例分配至股為止向所有應賣人購買,刪除現行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23條有關公開收購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應按比例分配至仟股的規定。
金管會進一步表示,為了強化公開收購人履行交割義務的能力及以國內有價證券為收購對價的資訊揭露,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及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於本次修法,皆新增公開收購人以國內有價證券作為收購對價應提出履行支付收購對價能力證明或承諾書的規定,另公開收購人以募集發行有價證券為收購對價者,應說明無法如期發行時將採取其他替代方式的風險,並敘明替代方式。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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