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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鼓勵保險業異業合作發展創新型商品 金管會:建構多樣服務與便利性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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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10-31 00:09:48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 x 1
鼓勵保險業異業合作發展創新型商品 金管會:建構多樣服務與便利性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日修正「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部分條文」(原名稱:保險業辦理網路投保業務應注意事項)及「異業合作推廣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部分條文」(原名稱:保險業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與異業合作推廣附屬性保險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並因應數位化趨勢,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10月4日金管保產字第11204931691號公告停止適用現行本會公告排除電子簽章法適用項目(保險部分),使保險業與金融科技業者有更多合作開發創新型保險商品的機會,消費者也能透過網路取得創新、多元、便捷的保險商品或服務。

金管會指出,隨著數位經濟及新興科技的快速發展,消費者透過網路取得創新、多元、便捷的保險商品或服務已為趨勢,且外界迭有建議保險業應結合異業建構多元服務的生態系,使保險業與金融科技業者有更多合作開發創新型保險商品的機會,又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16條之1已明訂保險業經核准後,得銷售創新型保險商品,因此新修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第7點之1規定保險業得與從事大數據資料分析、介面設計、軟體研發、物聯網、無線通訊業務等具金融科技專業的異業合作辦理創新型保險商品,藉由異業結合所建構的多樣服務與便利性,作為金融保險生態系的基石。

金管會進一步指出,考量登山綜合保險、海域活動綜合保險與現行旅行平安保險及旅行綜合保險性質相同,具有承保天數較短,實務執行電話訪問不易的情形,新修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第15點規定,將登山綜合保險、海域活動綜合保險增列為得免辦理確認程序的商品種類。此外,為擴大包括保險業與異業合作推廣創新型保險商品,除了異業合作推廣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第4點第1項規定保險公司得直接與金融科技異業合作辦理的創新型保險商品外,且保險公司可直接或透過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與異業合作,辦理同點第2項的各項保險業務。

金管會最後表示,考量現行保險業公告排除電子簽章法的六項法規,倘若其內容可完整呈現,並可於日後取出供查驗者,經相對人同意,也得以電子文件為之,已兼顧消費者權益保障,並有助提升消費者申請理賠之便利性、簡化保險人解除或終止契約的紙本作業,因此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10月4日金管保產字第11204931691號公告停止適用。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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