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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每年應訂定年度計畫落實防火教育及宣導 內政部修正消防法施行細則
內政部於日前修正「消防法施行細則」,將落實防火教育及宣導,並擴大執行效益,主管機關每年應訂定年度計畫,結合機關、學校、團體等資源,運用傳播媒體或辦理體驗活動等方式,經常推動防火教育及宣導,同時明定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消防防災計畫及共同消防防護計畫等內容,以健全防火管理制度。
內政部指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每年應訂定年度計畫,包括前一年度轄區火災分析、規劃防火教育與宣導執行內容及時程以及傳統節日增加用火用電致易生火災相關預防措施的宣導,結合機關、學校、團體及志工等資源,並運用傳播媒體、社區參與或辦理體驗活動等方式,經常性的推動防火教育及宣導。且為了健全施工中防火管理制度,同細則第6條規定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對員工及施工人員防災教育及訓練、火災與其他災害發生時因應對策、消防機關的通報及避難引導等防災應變事項,以利防火管理人有所依循。
內政部進一步指出,建築物的管理權有分屬情形者,各管理權人應協議遴用共同防火管理人,責其訂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而共同消防防護計畫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應包括共同防火管理協議會的設置及運作、防火避難設施的維護管理及自行檢查、避難訓練的實施、防範縱火及擴大延燒措施以及建築物共有部分增建、改建、修建、變更使用或室內裝修工程施工中的安全對策等項目。而針對消防防災計畫,同細則第8條也明訂製造、儲存及處理公共危險物品合計達管制量三十倍以上場所,保安監督人訂定消防防災計畫時應包括的事項,以推動公共危險物品場所保安監督自主管理,完備平時預防及災時應變工作,以預防災害及降低損失。
內政部最後表示,火災原因調查是自火災撲滅後始進入火災現場進行的調查作為,近年因新興能源、智慧科技產品所引發的火災類型,導致火災調查困難度日趨複雜,需將證物送專業機關鑑定、進行比對或召開火災鑑定會等工作,因此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應於火災撲滅後次日起十五日內完成;必要時,得延長至三十日。但有召開火災鑑定會或進行補充調查的案件,應於召開會議或完成補充調查後十五日內完成。此外,因申請防焰性能認證、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範圍、山林田野引火燃燒、安全技術人員、用戶安全檢查資料及申請火災證明等事項,已提升至法律位階而於消防法中明列,也於此次修正後予以刪除。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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