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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接受投顧事業委託執行再平衡交易 金管會:應訂定內控制度及簽訂三方契約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日前表示,證券商接受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的委託,為客戶執行再平衡交易,應就實際執行方式、資訊安全、權責劃分、客戶資訊揭露及權益保障、投資標的限制等事項,訂定內部控制制度,且證券商應與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客戶簽訂三方契約。
金管會指出,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透過演算法以自動化工具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者,事先與客戶於契約中約定在達到執行門檻且符合再平衡交易的約定條件情況時,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一百十年十一月十八日金管證投字第1100364865號令規定,由電腦系統自動為客戶執行再平衡交易,得不受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3條第2項第2款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5條第2項第2款有關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其人員不得有代理他人從事有價證券投資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行為規定的限制。
金管會進一步指出,證券商接受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的委託,為客戶執行再平衡交易,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一百十三年三月十二日金管證券字第1120151107號令規定,證券商應依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就實際執行方式、資訊安全、權責劃分、客戶資訊揭露及權益保障、投資標的限制等事項,訂定內部控制制度,並確實執行,且證券商應與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客戶簽訂三方契約。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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