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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醫療機構執行再生醫療最高可處 2 千萬罰鍰 行政院通過再生醫療雙法草案
行政院於(4/25)日通過「再生醫療法草案」及「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草案」,確保再生醫療的安全、品質及有效性,維護醫療迫切需求病人即時接受先進再生醫療的權益,若非醫療機構卻執行再生醫療或廣告,可處兩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
行政院指出,有關再生醫療的定義,依再生醫療法草案第3條規定,是指利用基因、細胞及其衍生物,用以治療、修復或替換人體細胞、組織及器官,其範圍包含再生醫療製劑及再生醫療技術。目前再生醫療相關領域的技術與知能已逐漸成熟,並加速擴大應用至臨床醫學。由於再生醫療也屬醫療行為,並具有技術性高、複雜度高且發展快速多變的特性,為確保醫療機構的執行或細胞的操作具有一定成熟度及穩定性,足以提供病人安全有效的治療,再生醫療法草案第7條規定醫療機構執行再生醫療前,除有特殊情形外,應進行並完成人體試驗。
行政院進一步指出,再生醫療的執行屬醫療行為,尚處於發展階段,有較高的不確定性,執行場所應以醫療機構為限,且醫療機構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始得執行再生醫療技術或使用再生醫療製劑。而目前再生醫療技術日益進步,臨床需求快速增加,醫療機構執行再生醫療或操作細胞技術也將逐漸普及,因此再生醫療法草案第14條規定執行再生技術所需的細胞操作,可由醫療機構自行執行,或委託再生醫療生技醫藥公司或醫療機構執行。此外,醫療機構執行再生醫療前,應向病人充分說明所執行的再生醫療、風險、效果及所涉相關權利義務,經同意後始得為之。因再生醫療的執行影響病人生命、身體或健康甚鉅,如果不是醫療機構卻執行再生醫療或廣告,再生醫療法草案第28條規定,可處兩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以確保再生醫療的安全與品質,並維護民眾及病人權益。
行政院最後表示,針對製造或輸入再生醫療製劑,依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草案第6條規定,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並經許可,始得為之;許可證有效期間五年,期滿前得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五年。為保障再生醫療製劑的安全,其製造、輸入業者應針對人體組織、細胞進行提供者合適性評估,同時藥商及醫療機構依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草案第17條、第18條規定,應執行安全監視與建立供應來源及流向的資料,以加強上市後再生醫療製劑的品質與安全。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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