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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釐清表意人言論是否涉及公益即論處加重誹謗罪 憲法法庭:違憲
針對公然侮辱罪案(二)等案,憲法法庭(4/26)日作成113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指出法院並未釐清表意人言論是否屬涉及公共利益之誹謗言論、有無言論真實性抗辯之適用,進而於充分考量憲法保障名譽權與言論自由之意旨下,依該案情節為適當之利益衡量,俾認定表意人之言論是否應論處加重誹謗罪,是系爭確定終局判決論以加重誹謗罪之見解,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有違,應予廢棄。
聲請人於他人社交網路平台刊登留言,經檢察官指摘其文字足以貶損他人之個人名譽及社會評價,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及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案經地方法院以確定終局判決論以加重誹謗罪。聲請人認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規定牴觸憲法,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表示,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就本案論以公然侮辱罪,係以第一審審判決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記載之理由為據,法院並未依本案之表意脈絡,就該等言論是否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範圍詳予衡酌認定,亦未適當權衡被害人名譽權所受影響,與該言論可能具有之價值,是否已足認本案中被害人之名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受保障。是此部分之判決見解與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未盡相符,而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有違。
誹謗言論如涉及公共利益,表意人雖無法證明其言論為真實,惟如其確經合理查證程序,客觀上可合理相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者,即屬合於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所定不罰之要件。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就本案論以加重誹謗罪所據之理由,與論以公然侮辱罪之理由完全相同,法院並未釐清該等言論是否屬涉及公共利益之誹謗言論、有無言論真實性抗辯之適用,進而於充分考量憲法保障名譽權與言論自由之意旨下,依本案情節為適當之利益衡量,俾認定表意人之言論是否應論處加重誹謗罪。是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就本案論以加重誹謗罪之見解,與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未盡相符,而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有違。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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