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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放煙火奪命 台東縣消防局:12 歲以下兒童放爆竹煙火須監護人陪同
台東縣政府消防局日表示,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4條及第5條規定,目前只管理製造、販售,因此時時潛藏致命危機;日前有女童意外遭沖天炮「割喉」死亡,該局雖在第一時間找到販售商家追查,但礙於不管理經銷商和施放的漏洞,加上該火箭確有認可標章及標記使用說明,商家也未超量採購,根本無從裁處。
台東縣消防局指出,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2條規定,縣市政府雖有管理爆竹煙火製造許可、撤銷及廢止的權責,但無法限制販售商家,以致販售商家到處林立;過去在警、消未分家時,警方仍可主動查緝非法爆竹煙火,但目前都移交給無公權力的消防單位被動追查,依同法第21條第4項規定,於執行檢查及取締,必要時,始得商請轄區內警察機關協助。
台東縣消防局進一步指出,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者,於兒童施放一般爆竹煙火時,應行陪同;此外,依同條第3項規定,一般爆竹煙火不得販售予兒童,但對鄉下的雜貨店及個體戶而言根本形同虛設,購買及施放者大都為孩童,父母親也鮮少陪同。
台東縣消防局災害預防科最後表示,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具有認可標章的爆竹煙火,若標記有安全注意事項,即使使用不當因而發生意外,也無法針對商家進行裁罰。此外,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明定了爆竹煙火儲存、販賣場所的管制量,商家只要未超過管制限量,就無法追查是否違規。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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