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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不動產估價助理員制度 明定不動產估價師應負管理監督的責任
立法院(5/22)日通過「不動產估價師法條文修正草案」,增訂不動產估價助理員制度,確保助理於協助不動產估價師執行業務時具備相當的知能。
立法院表示,現行不動產估價師法第8條第1項第2款規定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的人不發給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但有此精神疾病及身心障礙是否影響當事人作為不動產估價師的表現與專業,並無直接關係,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27條及精神衛生法第37條保障身心障礙者享有與其他人平等之工作權利之意旨,草案刪除此款規定。但若經主管機關及相關專家學者評估認定,且有客觀事實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業務者,就不發給開業證書,已領者撤銷或廢止其開業資格,並且註銷開業證書。
立法院指出,為配合不動產估價實務作業需要,草案建立不動產估價助理員制度,增訂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得聘僱不動產估價助理員。且明定不動產估價師應負管理監督的責任。不動產估價助理員應遵循不動產估價師的指揮監督,依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9條授權訂定的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規定,協助不動產估價師進行調查、勘察、整理、比較、分析及調整等估價工作。
立法院進一步指出,為確保助理於協助不動產估價師執行業務時具備相當的知能,草案明定不動產估價助理員應具備的資格條件,包括具不動產估價師考試及格、具有不動產估價師考試應試資格、大專校院以上學校畢業且有修習相關學分達十學分或通過地政、都市計畫等高等考試。此外,動產估價師事務所聘僱不動產估價助理員,應辦理登錄造冊,以利管理。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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