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註冊時間
- 2015-1-16
- 最後登錄
- 2024-11-25
- 主題
- 查看
- 積分
- 17860
- 閱讀權限
- 130
- 文章
- 48085
- 相冊
- 0
- 日誌
- 0
狀態︰
離線
|
新增申請製造化學物質主管機關審查原則及發證期限規定 環境部修正管理辦法
環境部(6/11)日修正「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新增有涉及其他類環保許可證的申請、變更、異動或展延者應同時提出,與主管機關審查原則及發證期限等規定。
環境部表示,為利推動各類環保許可整合,新修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第8條之1規定,運作人申請製造或使用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前,須繪製運作場所全廠空氣、水、廢棄物、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污染流向示意圖,且其許可證、登記文件及核可文件的申請、變更或展延內容,涉其他環保許可文件應一併提出申請、變更或展延者,應同時提出。
環境部指出,為提升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整體管理效能,新修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主管機關完成證件審查,運作人依規定公開核准的許可證、登記文件及核可文件資訊後,審核機關應於十四日內核發許可證、登記文件及核可文件規定。
環境部進一步指出,新修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主管機關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或改變法規所未明定的義務,且審查範圍不得及於申請、變更或展延內容以外的事項。若登記文件或核可文件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未符合本法及相關規定顯然錯誤者,可依新修條文第17條的規定隨時更正,並通知運作人。
來源:法源法律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