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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裁判所有多恐怖?
割舌頭、鞭笞、綁在柱子上活活燒死懲治者等野蠻刑罰,不期然令人想起始於十二世紀的宗教裁判所 (Inquisition),教會歷史中確有這段黑暗時期,給教會歷史烙下污名。教會為「捍衛信仰」,曾經達至如斯地步,去得那麼盡!
最初,為對抗卡特里派 (Cathars),宗教裁判始於法國,其後陸續伸延至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及整個歐洲。
1179 年第三屆拉特朗大公會議 (Council of Lateran III) 首先對此進行立法,1184 年教宗路啟三世 (Pope Lucius III) 成立至聖宗教裁判法庭及聖職部。1224 年神聖羅馬皇帝腓特烈二世 (Frederick II) 在加冕敕令規定,以火刑懲治異端邪說者;1231 年教宗額我略九世 (Pope Gregory IX) 發布《絕罰通諭》,建立直屬教宗管轄的宗教裁判所。
被認為最殘酷的西班牙宗教裁判所,於 1478 年由教宗思道四世 (Pope Sixtus IV) 成立,包括獵殺女巫,不少相關畫作,繪影繪聲,陰暗恐怖刻劃宗教裁判無所不用其極,其中大法官托馬斯‧托爾克馬達 (Tomas de Torquemada) 是道明會會士,經他裁決施以火刑者成千上萬,猶太人被驅逐出西班牙者佔四萬。
1542 年,教宗保祿三世 (Pope Paul III) 成立羅馬宗教裁判所,教宗委任六名紅衣主教構成中央法庭,要求認罪者進行公開悔過的苦行,包括自我鞭打、到聖地朝聖、罰款及穿上標示判刑者衣服,嚴重者被沒收財產及監禁。
羅馬宗教裁判所是壓制宗教異見和異端的法庭,與普通法庭有別,主要是控制思想和行為的地方,同樣為人所震懾。
數百年前,多少大家比較熟悉的人物,曾被裁判所處決。十五世紀的聖女貞德 (St Joan of Arc) 被指控散播異端邪說,施以火刑。二十五年後獲得平反,1920 年被封聖。
1415 年捷克胡斯神父 (John Huss) 被康士坦斯大公會議 (Council of Constance) 判為異端,尚未完全發表他的見解之際,即被帶赴火刑。他的死深深衝擊波希米亞教會,捷克人從未忘記他,承認他是殉道的民族英雄,至今在布拉格舊城廣場設有紀念胡斯的雕像。
1600 年意大利天文學家布魯諾 (Giordano Bruno) 因否定天主教核心信條及同意泛神論思想,在羅馬鮮花廣場被處以火刑。
伽利略 (Galileo) 因認同日心說受審,被判決軟禁。直至1992年教宗若望保祿二世 (Pope John Paul II) 承認教會過去對迫害伽利略是嚴重錯誤,恢復他的名譽。就連聖女大德蘭 (St Teresa of Avila) 與聖依納爵 (St Ignatius of Loyola) 的密契主義精神,也曾被宗教裁判所審查。
羅馬宗教裁判所於 1965 年易名為神聖信理部,至 1985 年刪除「神聖」一詞,即今天的信理部 (Sacred Congregation for the Doctrine of the Faith)。
2000 年,教宗若望保祿二世就宗教裁判致歉,並公開相關檔案,他強調這樣做,不單止是他一人的主張,也是當時的信理部部長拉辛格樞機的建議。大家都曉得,拉辛格樞機 (Cardinal Ratzinger) 即是榮休的教宗本篤十六世 (Pope Benedict XVI)。
(天主教平信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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