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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規範創業貸款負擔年息範圍 勞動部修正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勞動部於(7/31)日修正「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部分條文」,除了明確規範負擔貸款年息的範圍,另增加貸款人停業復業後得繼續補貼利息的規定外,同時修正僱用獎助措施失業期間認定方式,以中高齡者及高齡者,未有參加就業保險、勞工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紀錄日起算,以與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一致。
勞動部指出,創業貸款為機動利率計息,第四年起,負擔年息超過百分之一點五時,利息差額由中央主管機關補貼,利率於百分之一點五以下時,由貸款人自行負擔實際全額利息。由於現行規定並未清楚說明年息處於百分之一點五時,是由貸款人負擔全額利息,因此新修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第12條明確規範負擔年息的範圍。而在現行實務上貸款人所營事業停業,仍依規定繳付貸款本息者,於辦理完成復業登記作業後,得由承貸金融機構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自復業日起繼續補貼利息至核定通知書原核定補貼期間屆滿,因攸關民眾權益,故於同法第13條予以明訂。
此外,基於實務上失業勞工的個別情形,僱用獎助推介卡未必於求職登記日當日同時開立,為適時運用僱用獎助措施協助失業勞工就業,新修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第38條放寬失業期間的認定方式,以中高齡者及高齡者未有參加就業保險、勞工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紀錄日起算,也就是以就業保險、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的最後一筆加保紀錄的退保日次日為準。
勞動部最後表示,由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已擴大強制納保範圍,勞工如屬已逾六十五歲、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等依法不得參加就業保險或勞工保險者,雇主仍應為其辦理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因此受僱或僱用期間認定標準,新修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第43條刪除以投保勞工保險為認定方式,即依法不得辦理參加就業保險者,自其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生效日起算。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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