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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製作並散布不實總統大選民意調查 已構成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90 條傳播不實罪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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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10-1 01:15:29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製作並散布不實總統大選民意調查 已構成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90 條傳播不實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日前針對一起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的案件作出判決,認為行為人以製作及傳播不實虛假民調方式,助長假新聞、假訊息肆意流竄等行為,已構成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90條第1項傳播不實罪,處有期徒刑並宣告褫奪公權。

法院表示,有民眾設立個人傳媒公司擔任網路媒體記者,於設立公司時,明知其股款不足,竟向友人借款,佯為應收股款業經收足,於取得申請公司設立登記所需存款證明後,將股款領出,使公司資本額呈不實的狀態,再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登記,使公務員陷於錯誤,生損害於該公司經營所需資本充實,及主管機關對公司登記與資本額審核的正確性,違反公司法第9條第1項未繳納股款罪。

法院說明,該記者以公司名義,於總統大選三組候選人登記參選後,該記者僅在各地火車站隨機拍照、攀談方式佯作其有實際製作民調,或僅綜合參考其他各家民調公司所公布的民調結果方式,委託退休教授製作不實的「二○二四年中華民國總統大選民意調查」,供公司使用。且自行或透過不知情他人發布在網路新聞媒體平台,誤導選民對於選情的判斷,並藉以暗示參選人選情緊繃,足生損害於候選人及選民的投票意向。

法院指出,雖然該名記者坦承有委託教授製作大選民調,及收受民調結果後調整民調數據內容,再發布在各網路新聞媒體平台。但民調數據並未依一般正常抽樣調查的科學方法製作,又憑著個人對特定候選人的喜好或其大陸友人的請託恣意捏造民調數據,是有意以「偽科學」、「假民調」或教授的學術聲譽,傳播不實民調作為影響大選選情的特定政治目的,顯然有生損害於其他候選人及選民的危險。

法院進一步指出,記者及教授兩人為使特定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製作及傳播不實虛假民調方式,助長假新聞、假訊息肆意流竄,妨害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的公正、公平與純潔,不只影響民主政治的正常發展,還對選舉制度及民意調查均產生負面影響。法院審酌兩人的教育程度、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及其等品行素行資料等一切情狀,就該記者違反公司法第9條第1項未繳納股款罪部分,處有期徒刑三個月。就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90條第1項傳播不實罪部分,記者量處有期徒刑六個月,退休教授則處有期徒刑四個月。又因記者所犯兩罪間具有一定關聯性,及刑法數罪併罰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而非累加原則的意旨,考量其應受矯正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八個月。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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