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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及仲介機構若未依規定辦理勞工生活管理 最高可處新台幣 30 萬元罰鍰並廢止許可
監察院日前針對一起外籍漁工未獲得工作保障與資遣費的事件,提案糾正勞動部與新北市政府。未來政府會強化督導漁船雇主與仲介生活管理責任,確保漁工在台生活與工作權益。
監察院說明,日前發現有漁船雇主、仲介迴避規範讓六十四位外籍漁工被迫放無薪假,居住環境惡劣且漁工自付,完全未獲得簽約三年的工作保障與資遣費。針對新北地區漁船雇主以休漁期迫放漁工無薪假部分,雇主對於所聘僱漁工如有強制休假、未給付薪資等未全額給付薪資情形,將涉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規定,可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勞動部已函請新北市政府等就所涉個案有無簽署自願離職同意書、有無被扣留證件、有無積欠薪資等事項積極查處,並將依查處事證嚴懲重罰。
監察院表示,為保障漁工轉換雇主或工作權益,政府機關已合作建立漁汛期預警機制,針對部分地區因漁汛期漁船作業特殊性,除由農業部協助宣導漁船雇主應加強外籍漁工生活管理、依勞動契約履約及督促所委任的仲介公司協助辦理外籍漁工轉換事宜等事項,未來若有其他漁業種類發生類似情節,將主動通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將即時轉請地方勞政主管機關進行專案訪視及關懷,並以協調處理聘僱關係、轉換雇主意願與申請、新雇主承接聘僱、生活照顧及住宿地點條件、工資給付與膳宿費負擔、安置保護、追蹤改善與違規調查等方式,加強外籍漁工權益保護。
監察院指出,針對監察院反映漁船雇主提供的住宿環境惡劣、漁工自付住宿費用部分,勞動部已請新北市政府加強訪視安置處所,多次實地輔導檢查,改善床位數、馬桶、照明設備、衛生環境,及安裝熱水器等事項,並督促漁船雇主與仲介落實生活照顧計畫書規定。
監察院進一步指出,雇主聘僱漁工在台工作應依外國人生活管理計畫書規定善盡生活照顧責任,雇主如未依規定辦理生活管理,依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與第67條規定,處其罰鍰,並廢止許可。另外,仲介機構受雇主委任亦應善盡受任事務,若仲介機構未善盡受任事務,依同法第40條第1項第15與第67條規定,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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