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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同性伴侶在第三地結婚生效 可在臺辦理結婚登記
內政部(9/24)日表示,自(一百十三)年九月十九日起,兩岸同性伴侶在承認同性婚姻之第三地結婚生效者,得檢附經駐外機構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及相關應備文件,由相關機關進行面談並通過後,得據以向各該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內政部指出,兩岸同性伴侶在承認同性婚姻之第三地結婚,得比照兩岸異性婚姻模式,檢附經駐外機構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及應備文件,經面談通過後,據以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依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陸籍同性伴侶及臺籍配偶接受面談時,應備面談通知書書,但受理申請當時面談或於國境線上面談者,免附;及身分證明文件與其他佐證資料,如兩人交往過程說明、海外結婚照等足資證明婚姻屬實文件或資料。
內政部說明,長期居住在第三地的大陸地區人民,可向駐外機構申請以「團聚」事由來臺,經許可後,即可進入臺灣地區辦理結婚登記。如暫時無入境打算,除可由臺籍配偶或委託國內親友代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外,亦可以向駐外機構申請函轉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長期居住在大陸的大陸地區人民,跟臺籍同性伴侶到第三地結婚後,可由臺籍配偶在臺親友代申請來臺,經許可後即可進入臺灣地區,並辦理結婚登記。國人與陸籍同性伴侶沒有在第三地辦理結婚者,仍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現行實務相關規定辦理,不得在臺辦理婚姻登記。
大陸委員會進一步說明,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0條之1前段規定,實施面談制度迄今已逾二十年,歷任政府均堅持兩岸婚姻必須「先於境外結婚,於我國境線上面談通過後,才能入境辦理結婚登記」,以儘可能將假結婚阻絕於境外,避免衍生國安及社會治安問題。因此,政府雖開放兩岸同性伴侶於第三地結婚,並據此來台辦理結婚登記,惟所涉流程及面談等相關權利及法定義務,仍須依現行兩岸異性於境外結婚之規定辦理。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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