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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情報] 您施放的爆竹煙火,您瞭解多少??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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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10-27 16:09:34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 x 1

爆竹煙火種類
       爆竹煙火,指其火藥作用後會產生火花、旋轉、行走、飛行、升空、爆音或煙霧等現象,供節慶、娛樂及觀賞之用,不包括信號彈、煙霧彈或其他火藥類製品。分類如下:
一、一般爆竹煙火:經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並附加認可標示後,可供民眾使用。其種類可區分為火花、旋轉、行走、飛行、升空、爆炸音、煙霧、摔炮及其他類。
二、專業爆竹煙火:須由專業人員施放,並區分如下:
(一) 舞臺煙火:指爆點、火光、線導火花、震雷及混合劑等專供電影、電視節目、戲劇、演唱會等活動使用,製造表演聲光效果者。
(二) 特殊煙火:指煙火彈、單支火藥紙管或其組合之產品等,於戶外使用,製造巨大聲光效果者。
(三)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一般爆竹煙火認可標示
       一般爆竹煙火製造或輸入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型式認可,發給型式認可證書,及申請個別認可,附加認可標示,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檢查後,始得供國內販賣。目前國內檢驗機構為「財團法人危險物品安全基金會」及「國立雲林科技大學」,可至以下相關連結前往其網站查詢通過認可之一般爆竹煙火種類及認可標示核發情形。
        

禁止兒童施放一般爆竹煙火種類
       依內政部99年8月2日台內消字第0990823580號公告禁止兒童(未滿12歲之人)施放之一般爆竹煙火種類如下列,且不得販賣予兒童,違反規定者,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升空類:如小高空、空中美人等。
飛行類:如沖天炮、笛聲炮等。
摔炮類。

一般爆竹煙火施放應注意事項
一、十二歲以下孩童施放爆竹煙火應由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陪同;未陪同者,可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
二、應使用經合格認可標示之一般爆竹煙火。
三、應遵照其標示說明之使用方法施放。
四、施放飛行類及升空類爆竹煙火時,應先固定妥當,且應在空矌地方對空垂直放射。
五、不可對人、車、建築物或易燃物放射,不可以串接或堆疊方式燃放。
六、於夜間22時至翌日7時不得施放專業爆竹煙火及飛行類、升空類、爆炸音類、摔炮類之一般爆竹煙火,以維護公共安寧。除下列特殊節慶日外:
(一)跨年及元旦(國曆十二月三十一日至隔年元月一日)
(二)除夕(農曆十二月三十日)
(三)春節(農曆大年初一、初二、初三、四接神、初五開市、初九天公生)
(四)元宵節(農曆元月十五日)
(五)清明節(農曆三月三日或國曆四月四日)
(六)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
(七)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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