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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推動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新制 業者可採彈性方式管理匯率風險及避險成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日前修正「人身保險業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應注意事項第3點之1、第3點之2條文」,增訂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新制相關規範,業者可採彈性方式管理匯率風險及避險成本,以強化壽險公司財務穩健性及增加壽險業的資本韌性。
金管會指出,過去壽險業為了小額的變動匯率,卻需要付出高額的避險成本,故此次修正增訂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新制。所謂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是指當臺幣貶值而壽險業有兌換利益時,需提存一筆準備金,以因應當臺幣升值而壽險業出現兌換損失時,就可將準備金拿來沖抵,藉此減輕對獲利衝擊,讓業者可採彈性方式管理匯率風險及避險成本。
金管會進一步指出,人身保險業經風險管理委員會審議並呈報董事會通過者,依新修人身保險業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應注意事項第3點之1規定,就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的累積上限、提存及沖抵方式與沖抵下限,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經核准適用者,除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停止適用外,不得變更。此外,人身保險業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七號「保險合約」所造成權益的有利影響,依同事項第3點之2規定,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將該有利影響的一定金額轉列至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
金管會表示,此次推動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新制,目的在協助強化壽險業長期資本穩健,在符合壽險業經營特性之下,提供多一項外匯避險選擇,使壽險業匯率避險策略更具彈性,並將每年節省的避險成本長期累積於資本項下,加速準備金的累積,使壽險公司具更有實質應對與管理匯率風險的工具。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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