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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教人員為因應幼兒安全照護需求 雇主可於勞工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休息時間
勞動部日前發布勞動條3字第1130148827號函,幼兒教保服務人員如為因應幼兒安全照護需求,雇主可於勞工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休息時間,若仍要求其於工作場所內待命或提供勞務,該時段仍屬工作時間,應依法應給付工資。
勞動部說明,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的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由於幼兒教保服務工作具有不可中斷性,教保服務人員如為因應幼兒安全照護需求,在連續工作四小時後,若無法給予連續三十分鐘休息,雇主可依但書規定,在勞工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休息時間。但於工作完成時,若已超過原約定的下班時間,且無繼續提供勞務必要的話,就不用另予休息時間。
勞動部指出,教保服務人員於休息時間,如可依其個人意願自由選擇離開工作場所休息,即使未離開該工作場所,仍屬休息時間。若雇主未給予教保服務人員休息,仍要求其於工作場所內待命或提供勞務的話,該時段仍屬工作時間,應依勞動基準法的規定給付工資,其逾法定正常工時工作者,雇主應依同法第24條第1項的規定給付延時工資。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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