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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簡化外國人轉換雇主登記程序 主管機關應於系統登錄資料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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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12-5 00:55:16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簡化外國人轉換雇主登記程序 主管機關應於系統登錄資料

勞動部(11/18)日修正「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以配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5條第7款,新增外國人得受聘僱從事多元陪伴照顧服務工作;同時降低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權益受損風險,簡化轉換雇主登記程序。

為降低原雇主未依期限辦理外國人轉換登記衍生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權益受損之風險,並提升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效能,新修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4條,簡化轉換雇主登記程序,改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時,於外國人勞動權益網移工轉換雇主專區系統,登錄外國人轉換雇主資料。新修準則第11條第1項則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自中央主管機關登錄資料之翌日起六十日內,辦理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之作業。

為配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5條第7款,開放財團法人或非營利社團法人聘僱外國人,並指派至多元陪伴照顧服務契約履行地,直接從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之日常生活照顧、陪伴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新修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6條第1項第3款第4目規定,雇主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從事多元陪伴照顧服務工作,免附申請月前二個月往前推算一年之僱用勞工保險投保人數明細表正本。

此外,因外國人得受聘僱從事多元陪伴照顧服務工作,新修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7條第2項規定,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從事多元陪伴照顧服務工作之雇主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順位。又多元陪伴照顧服務工作,係對有照顧需求之服務對象提供基本日常生活照顧等,其工作內容及性質、資格條件,與機構看護工、家庭看護工、家庭幫傭等工作相近,為利人力有效運用及提升外國人由新雇主接續聘僱機會,新修準則第8條第2項規定,辦理外國人轉換登記得視為同一工作類別。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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